关于公开征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9-07-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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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投资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我部起草了《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渠道:1.传真:010-65293181;2.电子邮箱:zhaiwei@mot.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9年7月30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7月23日

  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投资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交通运输(公路水路)基本建设中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交规划发〔2016〕62号)和《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交通扶贫规划范围内使用车购税、港建费等中央投资资金的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扶贫项目)。

  第三条 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保障交通扶贫项目有序实施和交通扶贫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交通扶贫项目和中央投资计划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有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扶贫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中央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省(区、市)进行督导。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隶属关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督导、问责。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三章 中央资金管理

  第六条 交通扶贫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对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后方可申请中央投资。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相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资金需求合理。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及时将财政部预算批复情况通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计划文件后,应按规定转发下达。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中央投资资金到位情况。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中央投资被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单位发现中央投资被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及时向有权处理单位报告。

  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车购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按相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按规定层级、范围和程序进行资金整合,不得以资金整合名义违规挪用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贫困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按脱贫攻坚要求积极落实交通扶贫项目。

  第九条 因项目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对已下达的中央投资进行调整时,应按有关计划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履行调整和备案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作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如核定中央投资依据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减少或技术标准降低,应并重新核定中央投资。重新核定的中央投资数少于已下达数的,超额下达部分应按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是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的基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对项目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确定,除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外,原则上应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建立监管台帐,针对建设手续、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建设进度、信息上报等方面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及使用等情况,对项目单位发挥有效督促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到项目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到现场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创新手段,综合利用内业数据检查、遥感影像核查、实地检查等各种方式方法,认真履行本省(区、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职责,并组织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扶贫项目统计工作,按统计报表要求及时、全面报送统计数据,重视统计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级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公开。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对项目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及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乡级、村级和项目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受理,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对于报送虚假项目申请资料、虚假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未按程序调整投资计划的,责令改正,视情况暂停、停止下达中央投资或收回已下达的资金,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安排有关单位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骗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等问题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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