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日期: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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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1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条例》修订后共6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

1.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第三条第一款)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针对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持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取得新进展实践充分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决定性因素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党的领导,有利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核心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2.贯彻新思想新理念(第三条第二款)《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出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3.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为贯彻落实“三个必须”重要要求,提供了法定依据。

4.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第六十八条)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职责(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关键少数”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生产第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6.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负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生产单元及其负责人、岗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并明确任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同时,要求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7.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保障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评估订。

8.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第十七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投入计划、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变更计划、重大生产工艺流程计划生产经营布局调整计划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计划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必须听取安全生产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9.严格开复工管理(第十二条第二款)针对我省季节性生产建设特点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季节性生产或者停产一个月以上的,要在开工、复工前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复工。

10.强化企业集团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针对部分企业集团管理层级多,安全生产管理层层推卸责任,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集团化管理的,企业集团要依法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11.强化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组织其参加应急救援演练。在入驻前,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建立带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在入驻后,要对其作业活动、有关人员从业资格、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12.强化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四条)。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工作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三、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13.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针对新行业、新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潜藏着的新风险,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14.严格项目审批安全红线(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针对一些事故暴露出的项目建设初期把关不严、风险管控不力等问题,规定实行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对于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查。

15.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在安全风险管控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类别,开展风险评估,评定风险等级,划分风险单元,制定风险点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

16.强化危险作业风险防范(第二十七条)。在原条例规定的专人现场管理、设置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确认作业人员资质、安全交底、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要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7.强化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除遵守危险作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18.增设紧急撤离赋权(第三十条)。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带班负责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时,有权下达立即停产撤离命令;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突出关注我省高危行业领域

19.对煤矿安全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第二节)。我省煤矿开采历史长,地质条件复杂,机械化程度较低,基础条件较差,一直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设立专节,在安全准入、带班下井、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事故预防、隐患治理、煤矿关闭等方面对煤矿安全保障作出了细致规定。

20.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第三节)。我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管控难度大,治理任务重。《条例》设立专节,在企业设立、化工园区、风险管理、废弃物处置、安全系统、特殊作业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巡护、治理等方面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保障作出了细致规定。

21.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出专门规定(第二章第四节)。《条例》设立专节,在地下经营场所安全责任、使用责任、电源线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安全设备、人员行为、应急演练和地下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安全设施要求、安全检查、紧急情况处置等方面,对城市地下经菅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保障作出了细致规定。深刻吸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规定遇有自然灾害危及运营安全时,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并引导乘客撤离至安全区域。

五、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2.强化政府职能作用(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3.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并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4.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25.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第七十一条)。适应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需要,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装备;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26.加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五章)。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与安全生产法不抵触的前提下,通过立法调研、组织听证等方式,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了惩戒力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建设

27.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第七十四条)。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8.加强社会监督制度建设(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网络举报平台,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并为举报人采取保密措施;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用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给予物质奖励。

29.加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为便于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提高事故救援能力,推动形成统一指挥应急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提高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

30.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第八十条)。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衔接,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原文链接:http://hl.spb.gov.cn/hljsyzglj/c100065/c100066/202210/596367e6078e45c68c7645e85cce10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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